续
《反垄断法》用心良苦,潜规则痼疾难治?
还有差不多3个星期,备受期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简称“《反垄断法》”)就将于8月1日生效,这部法律强化了最初在1993年颁布的一系列反垄断法规。该法自此确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的“三大绝杀招”,据中美两国的法律专家称,中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将使其成为全球反垄断监管领域与欧盟、美国势均力敌的第三支力量。《反垄断法》的颁布与实施将对多个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汽车行业自然也不例外。不过,就此认为《反垄断法》能够彻底终结汽车行业内的某些潜规则,未免太过乐观: (续)根治限制跨区销售?《反垄断法》一厢情愿,潜规则无为而治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用意:引入自由竞争,解决区域垄断,让消费者有充分的比价选择权。
影响和结果:从上海到甘肃买便宜车理论上可行,实际上无法操作。
分析:目前网络发达,在网络上购买笔记本电脑、自行车等物品已经成为常态,没有人会觉得经销商的“跨区销售”触犯了什么约定俗成的东西,但汽车销售却有着用区域限制来控制价格的潜规则,如果不同地区的汽车经销商相互串货,将甲地的车卖到乙地,便是严重的违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被厂家取消经销商资格。这间接制造了地方垄断。反垄断法对此予以了取缔,但是,这就能够起到消除限制跨区销售的效果吗?
很简单,厂家根本就不需要什么作为,这种被期望的跨区销售自然就会无疾而终。比如,从上海到甘肃买便宜车理论上可行,实际上无法操作:汽车不能简单等同于笔记本电脑,网购几乎不可能。相距较远的,上海的顾客甲去甘肃的路费多少,自己开车去还是坐飞机、火车?自己开车去还得带司机把买到的车开回来,来回的过路费、油费、住宿和饮食费用不菲,若坐飞机、火车,费用也不会低,开新车回来还是有过路费等费用,这些上海与甘肃的新车差价能抵消吗?何况这两种方式都还没有考虑时间成本,比如上海到甘肃一个来回至少1周的误工费怎么算?另外,买到车后的日常保养还需不需要回甘肃?
那么,若两地很近这种跨区销售可行吗?比如上海之于昆山,北京之于天津,在这种情况下,路费等虽然不是问题,但两地的差价大了,价高的经销商就会没饭吃而只有压价,最后的结果就是两地的经销商因为相互倾轧而致两败俱伤。潜规则的约束就是行为越界必将招致报复,对这种利害后果的共识,强化了互动各方对彼此行为的预期的稳定性:经销商可不是傻子,他们之间会在厂家指导价的上下可控范围内达成某种默契,在潜规则的“监控”下避免冲突,和气生财。也就是说,依靠反垄断法来根治限制跨区销售行为很可能只是一厢情愿。
根治限制竞争规定?《反垄断法》用心良苦,潜规则痼疾难除
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用意:此点在汽车业界被认为主要是针对4S店销售模式,要求厂家一视同仁,让消费者不再受制于“仅此一家”的4S店。
影响和结果:4S店模式貌似应该OVER,换个奔驰零件却还是只能“仅此一家”。
分析:备受争议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简称《品牌管理办法》)内含诸多排除、限制竞争内容,不利于市场自由竞争的细则,其中最被人诟病的就是强化了4S店模式和厂家对4S店的控制。可以说《品牌管理办法》与《反垄断法》在很多地方是相抵触的,《品牌管理办法》客观上强调了4S店模式,另外,汽车厂家始终担心家电行业的“国美”、“苏宁”模式会在汽车行业重演,所以往往限制经销商的做大做强,在零部件配送、维修及价格等方面更是难逃一家垄断之嫌。《反垄断法》对此进行了相当程度的修正,但是,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吗?
很难。比如零部件配售,厂家的纯正部件只提供给下属的4S店,虽然有垄断之嫌,在价格方面也是尾大不掉,但是,这客观上保障了汽车维修和保养的质量。首先,这种供货方式,能够让消费者对更换的零部件来源放心,路边小店即使是在《反垄断法》的干涉下能够拿到厂家提供的纯正部件,又有多少消费者敢于相信其真正的真假呢?另外,对于维修和保养质量的担忧,也让消费者尤其是购买高端车型的消费者难以离开4S店。常言道“三分材料,七分施工”,配件纯正要是安装不好,效果也免谈,4S店专修某一类车型的专业维修队伍岂是其他普通小维修点的杂牌军所能比拟的,这也是某种意义上的潜规则。
当然,这里没有任何蔑视的意思,笔者只想表达的是,人的精力毕竟有限,“门门懂可能样样瘟!”如果一个人既能修奥拓、夏利,也能修桑塔纳、福克斯,还能修奔驰、奥迪,那他就一定不甘做普通的修理工埋没在路边小店了。
总之,汽车业的许多潜规则尽管隐蔽但却根深蒂固,这种私下的,意识流层面的约束单靠一纸《反垄断法》恐难以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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